|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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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小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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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周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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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周小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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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周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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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胡维波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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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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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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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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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戴志成 马月敏 胡维波 王贤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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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0号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8****0013)、马月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9****0026)、胡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045)、王贤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62****00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692947.94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并按照编号QA2013-1031、QA2013-1032、QA2013-1033《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二、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0265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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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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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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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戴志成 马月敏 胡维波 王贤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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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1号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8****0013)、马月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9****0026)、胡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045)、王贤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62****00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671076.66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并按照编号QA2013-1030、QA2013-1034、QA2013-1035《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二、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0155元,由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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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 3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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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戴志成 马月敏 胡维波 王贤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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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0号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8****0013)、马月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9****0026)、胡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045)、王贤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62****00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3月20日的欠息(含罚息、复利)13692947.9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按编号QA2013-1031、QA2013-1032、QA2013-1033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以上金额暂总计28692947.94元;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诉讼请求所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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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 4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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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戴志成 马月敏 胡维波 王贤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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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151号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8****0013)、马月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9****0026)、胡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045)、王贤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62****00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马月敏、胡维波、王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3月20日的欠息(含罚息、复利)8671076.66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按编号QA2013-1030、QA2013-1034、QA2013-1035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以上金额暂总计21671076.66元;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诉讼请求所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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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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