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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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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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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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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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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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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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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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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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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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货款45610元并支付利息(以456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533295712020-05-0717:23:35:50(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食品,支付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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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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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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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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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肇庆市新海堂富兴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61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以实际欠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529657312019-12-1115:47:49:474(2019)粤0113民初12005号原告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开庭,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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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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