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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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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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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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富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富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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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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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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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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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富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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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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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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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95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惠城区富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富绅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东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力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成达塑胶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成才 陈东京 赵兴祥 叶南雄 谢小朋 叶晓婷 巫远民 翁佛兴 陈爱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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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9 |
2 | (2018)粤0104民初95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惠城区富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富绅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东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力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成达塑胶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成才 陈东京 赵兴祥 叶南雄 谢小朋 叶晓婷 巫远民 翁佛兴 陈爱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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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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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2041号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自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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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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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41号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自五)更新时间:2018-07-23已浏览:42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自五:关于申请执行人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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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2 |
(2018)粤1972执204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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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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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4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2-27已浏览:56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197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货款167243元、利息12819元、受理费3644元、执行费2656元,合计186362,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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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3 |
(2017)粤1972民初4155号公告判决(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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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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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155号之一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67243元;二.被告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8日起以1672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167243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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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4 |
(2017)粤1972民初4155号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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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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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155号东莞市宣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宝星磁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17)粤1972民初415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724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67243元为计息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开具已收款275786.67元对应的税务发票;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皆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250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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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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