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王文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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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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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李信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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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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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邹存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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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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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黄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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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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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曾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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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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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刘强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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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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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李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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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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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柯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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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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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柯孙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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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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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汪东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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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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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302民初75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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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初75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被告- 杨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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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文(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12202011):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302民初757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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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 2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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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唐虹航 被告-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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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唐虹航与被申请人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节)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6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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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 3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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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唐虹航 被告-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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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唐虹航与被申请人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节)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6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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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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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初3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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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初34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被告- 黄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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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琴(公民身份号码500235200004218484):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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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 5 |
(2021)浙0302民初1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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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初16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 被告- 刘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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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9106222436):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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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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