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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信信托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购物中心T3写字楼1801-1809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1
    • 法院公告 3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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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81执43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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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28
    2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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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21执恢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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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26
    3

    杨海涛与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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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7096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杨海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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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6 2021-07-29
    4

    曹永德、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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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执异1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曹永德
    刘娜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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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8-18
    5

    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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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3民初2484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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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9-29
    6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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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7执2129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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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7-30
    7

    尤馀,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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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4执1337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尤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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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30
    8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谭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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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执恢2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谭苗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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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09
    9

    钟梅女与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惠森、芦顺卿、梁全明等、广东华三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冠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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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4民终753号 追偿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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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8
    10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谭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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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执恢26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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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10-01

    法院公告3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 -

    上诉人- 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彭日大 毛珍芳 张来普 何新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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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6-19
    2 (2018)湘01民初167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端华 张洪飞 刘飞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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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78 2020-03-31
    3 (2018)湘01民初167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端华 张洪飞 刘飞 邓诗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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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57G60中缝 2019-11-07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江麓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湘潭市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湘潭市江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江麓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杨炳坤 王嘉惠 朱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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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49 2019-06-04
    5 (2018)湘01民初3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陈端华 刘祥华 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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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19 2019-03-07
    6 (2018)湘01民初167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端华 邓诗蒙 刘飞 张洪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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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44 2018-12-16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陈端华 刘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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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31 2018-08-03
    8 (2013)第123218号 -

    被告-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欧珀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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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72 2018-07-17
    9 (2016)湘01民初662号 -

    被告- 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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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48 2018-06-03
    10 (2017)粤0112民初5752号 追偿权纠纷

    被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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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川0107执28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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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川0107执2845号 -

    原告-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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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希瑞:本院执行的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希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107执28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仲裁委员会(2021)清仲字第102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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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2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颜祉浩、魏婉莹、麦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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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40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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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4093号颜祉浩、魏婉莹、麦素珍: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2020)清仲金字第5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874190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仲裁费9440.64元;●交纳执行费1123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2228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彭新强、罗慧芳电话:020-83211088、83211074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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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3

    (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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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506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玲 倪华龙 张炎惠 倪燕萍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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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3号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9226322元;二、被告张炎惠、倪燕萍对被告李美玲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炎惠、倪燕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美玲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84.3元,由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526117502019-05-2916:32:01:269(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美玲,公告,倪燕萍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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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9
    4

    (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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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民终280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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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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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5

    (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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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506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黎炳权 金淑芳 黄庆国 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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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5号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炳权、金淑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3428438元;二、被告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黎炳权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炳权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7.6元,由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524893152019-02-2217:04:22:808(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有限公司,黎炳权,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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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6

    (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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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民终280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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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川16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被上诉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改判被上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人未获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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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2
    7

    (2017)川1603民初989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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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民初989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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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989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因原告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项。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人未获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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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8

    (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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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506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黎炳权 金淑芳 黄庆国 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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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5号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428,438.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523268382018-10-1017:32:53:0(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原告,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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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0
    9

    (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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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506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玲 倪华龙 张炎惠 倪燕萍与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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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3号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垫付款9,226,322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523180722018-09-2816:15:29:0(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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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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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12民初5752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萍、何以礼、黄计华、黎燕卿、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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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12民初57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玉萍 何以礼 黄计华 黎燕卿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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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12民初5752号黄计华、黎燕卿、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萍、何以礼、黄计华、黎燕卿、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萍、何以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14614794.1元及支付违约金584591.76元;二、被告黄计华、黎燕卿对被告张玉萍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计华、黎燕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玉萍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65.5元,由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108.1元,由被告张玉萍、何以礼、黄计华、黎燕卿共同负担105257.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522363672018-07-1216:19:38:173(2017)粤0112民初5752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萍、何以礼、黄计华、黎燕卿、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公告,张玉,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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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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