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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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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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执482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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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1-03-09 |
2 |
杨朝利、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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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627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杨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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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7-16 |
3 |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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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6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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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4-09 |
4 |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宋友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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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48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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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2-23 |
5 |
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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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4执3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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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0-01 |
6 |
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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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民初3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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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7-10-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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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48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宋友强 杨秀华 宋勋 宋利兵 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干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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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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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4639号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黎爱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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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6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黎爱君 夏冲 宋友强 杨秀华 宋勋 杨朝利 干明华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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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639号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黎爱君、夏冲、宋友强、杨秀华、宋勋、杨朝利、干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63400.19元;资金占用费暂612680元(以3063400.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28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行使追偿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请求判令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黎爱君、夏冲、宋友强、杨秀华、宋勋、杨朝利、干明华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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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2 |
(2019)川0105民初4845号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宋友强、杨秀华、宋勋、干明华、宋利兵、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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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48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宋友强 杨秀华 宋勋 干明华 宋利兵 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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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4845号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宋友强、杨秀华、宋勋、干明华、宋利兵、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00.714813万元及利息、罚息共计383438.02元;2、判令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7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宋友强、杨秀华、宋勋、干明华、宋利兵、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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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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