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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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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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8-03 |
| 2 |
(2020)粤0304执19694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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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969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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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0 |
| 3 |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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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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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2-17 |
| 4 |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廖国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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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0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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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6-02 |
| 5 |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国吕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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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4280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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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06 | 2019-12-30 |
| 6 |
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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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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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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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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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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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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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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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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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2020)粤0304执19694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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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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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1执保379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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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7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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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79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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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 2 |
(2020)粤2071执保319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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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31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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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319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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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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