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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忆缙酒店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南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虹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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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9民初430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虹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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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15
    2

    唐成碧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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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5执753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唐成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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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28
    3

    唐成碧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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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5执7534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唐成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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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28
    4

    唐成文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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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5执7532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唐成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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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28
    5

    唐成文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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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5执753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唐成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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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28
    6

    冉龙玉重庆百石特晶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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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9民初208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百石特晶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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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4-27
    7

    钱永均重庆百石特晶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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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9民初20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百石特晶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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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4-27
    8

    唐成芳与昆明东晖经贸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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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民初105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唐成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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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5-14
    9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先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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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民初12498号 劳动争议

    原告-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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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4-12
    10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守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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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民初12495号 劳动争议

    原告-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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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5-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9执保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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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8-02-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执异10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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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10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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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毛秀强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3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毛秀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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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2

    (2021)云01执异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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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执异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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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丹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昆明丹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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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3

    (2020)云01执异994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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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9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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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异994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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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4

    (2020)云01执异9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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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9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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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99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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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5

    (2020)云01执异10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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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10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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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蓉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斯奈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2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斯奈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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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6

    (2020)云01执异10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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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10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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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雅馨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雅馨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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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7

    (2020)云01执异1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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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10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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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蓉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君霞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君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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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8

    (2018)渝0109执保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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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9执保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渝中区汇都蔬菜配送经营部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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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执保32号渝中区汇都蔬菜配送经营部、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吕钟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渝中区汇都蔬菜配送经营部、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9执保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保全阶段诉讼联络人:孟成城联系电话:13609406828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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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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