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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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8]588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东北货车外绕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6NN1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983号北塔6-9楼 法定代表人:卢达蝶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4日 营业期限:2016年08月0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铁路运输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7年8月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0248号),责令其30日内公示年度报告,但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劼的询问笔录、《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物流状态汇总单据的复印件、已公示年度报告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已于2018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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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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