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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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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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961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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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03 |
2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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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9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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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19-12-04 |
3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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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执141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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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8-06 |
4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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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0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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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19-05-23 |
5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田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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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43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西藏贵福实业有限公司日喀则贵福商务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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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0 | 2017-08-06 |
6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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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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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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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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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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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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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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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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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田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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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西藏贵福实业有限公司日喀则贵福商务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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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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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执396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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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9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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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96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015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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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2 |
(2018)川0107民初10015号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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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0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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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015号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25000元及违约金8569元;二、被告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武侯庭园B57号房屋;三、被告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44000元;四、被告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603元;五、驳回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元,由被告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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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3 |
(2018)川0107民初1001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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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01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芝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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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015号原告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2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569元;3.被告支付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5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8505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60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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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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