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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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汇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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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民初392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广汇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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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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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汇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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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民初342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广汇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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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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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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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民初288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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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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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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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483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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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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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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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初111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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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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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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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执41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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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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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林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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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初1350号之一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美林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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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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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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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初600号之一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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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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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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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初1468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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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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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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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919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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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1-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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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民初2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美林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闫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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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8-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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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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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牛恒刚 林凯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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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之一林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牛恒刚、林凯、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6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至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返还的保理融资款2000万元及应支付的保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其中,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8日尚欠的保理费为1010622.22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应支付的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计算标准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以保理融资款2000万元为基数,计至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三、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应转回至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免除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就应收账款对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四、被告牛恒刚、林凯应对上述判项二确认的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68元,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牛恒刚、林凯共同负担17503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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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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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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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兵工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 袁珊珊 许怀捷 贾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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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之一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许怀捷、贾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兵工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袁珊珊、许怀捷、贾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5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至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支付的保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其中,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的保理费为180万元;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23日的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合计为7140822元)范围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三、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应转回至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免除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就应收账款对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四、被告袁珊珊、许怀捷应对上述判项二确认的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43元,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袁珊珊、许怀捷共同负担17255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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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3 |
(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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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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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之一林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牛恒刚、林凯、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6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至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返还的保理融资款2000万元及应支付的保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其中,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8日尚欠的保理费为1010622.22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应支付的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计算标准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以保理融资款2000万元为基数,计至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三、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应转回至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免除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就应收账款对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四、被告牛恒刚、林凯应对上述判项二确认的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68元,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牛恒刚、林凯共同负担17503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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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4 |
(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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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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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之一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许怀捷、贾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兵工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袁珊珊、许怀捷、贾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5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至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支付的保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其中,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的保理费为180万元;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23日的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合计为7140822元)范围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三、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应转回至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免除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就应收账款对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四、被告袁珊珊、许怀捷应对上述判项二确认的被告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43元,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袁珊珊、许怀捷共同负担17255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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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5 |
(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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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兵工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 袁珊珊 许怀捷 贾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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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24号许怀捷、贾英、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兵工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上海协川物资有限公司、袁珊珊、许怀捷、贾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14:30,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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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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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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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牛恒刚 林凯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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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95号林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牛恒刚、林凯、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各一份。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14:30,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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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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