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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冶宝钢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郭振彦、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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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2301民初43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郭振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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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14
    2

    谢政敏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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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终54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谢政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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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04
    3

    赵永虎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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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5民初420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赵永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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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8-25
    4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汇通华业商贸有限公司、陈宝兵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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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民申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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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5-21
    5

    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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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民辖终52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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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9
    6

    谢政敏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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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民初2559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谢政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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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9-04
    7

    盖新树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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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申62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再审申请人-盖新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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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4-09
    8

    嘉兴绿谱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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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民终7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嘉兴绿谱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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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26
    9

    俞佳明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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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2301民初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俞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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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4-12
    10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绿谱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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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411民初42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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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2-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上诉人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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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民辖终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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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11民辖终67号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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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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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陈宝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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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兵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和证据材料等。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上诉人陈宝兵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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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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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宝兵 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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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69727.78元(已自2020年6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此后仍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宝兵应对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3元,由原告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625元,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兵共同承担2335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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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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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陈宝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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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1374号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兵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兵对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被告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款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彩萍、王静婷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建筑业巡回第一法庭(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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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5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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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56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陈宝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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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5632号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杭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兵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为支付的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宝兵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下的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款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7日14点00分在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建筑业巡回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静婷、吴彩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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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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