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范崇霞、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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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8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范崇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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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02 |
| 2 |
东莞市君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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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君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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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8-06 |
| 3 |
彭勇涛、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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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勇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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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2-27 |
| 4 |
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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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792号 | - |
申请执行人-周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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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0-29 |
| 5 |
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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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793号 | - |
申请执行人-魏宗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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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0-29 |
| 6 |
执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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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794号 | - |
申请执行人-宋新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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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0-29 |
| 7 |
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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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790号 | - |
申请执行人-邓昌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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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0-29 |
| 8 |
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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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789号 | - |
申请执行人-沈茂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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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0-29 |
| 9 |
执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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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516号 | - |
申请执行人-王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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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10-29 |
| 10 |
东莞市君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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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7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君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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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7-22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乾益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 余永琴 伦德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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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57 | 2019-03-28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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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1972执115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88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余永琴、伦德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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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8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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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887号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余永琴、伦德城: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范崇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余永琴、伦德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5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归还货款127372元,逾期付款损失14439.7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15.12元,受理费2848元,执行费2090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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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 2 |
(2020)粤1972执1152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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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君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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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52号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君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货款80642.5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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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 3 |
(2019)粤1972民初721号之二公告判决(余永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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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乾益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 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 余永琴 伦德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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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21号之二余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乾益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余永琴、伦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乾益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7372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127372元为基数,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余永琴、伦德城对上述第一判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8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忠庭鞋业有限公司、余永琴、伦德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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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 4 |
(2019)粤1972民初721号之一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余永琴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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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乾益鞋材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东莞市乾益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 余永琴 伦德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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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21号之一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余永琴:本院受理东莞市乾益鞋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余永琴、伦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以下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一、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7372元及利息(利息以12737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本息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余永琴、伦德城对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素有生意上的业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供应货物,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但截至2018年6月份,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167372元未予支付,包括2018年2月份货款79702元、3月份货款36324元、4月份货款51180元、5月份货款166元。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余永琴作为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向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伦德城系被告韦菲亚(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4日,被告伦德城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167372元货款的事实,并承诺分期向原告清偿货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0000元,仍剩余127372元未予清偿。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三被告清偿款项,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24日9时30分在南楼五楼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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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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