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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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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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186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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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30 |
2 |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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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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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7 |
3 |
乐山市天朗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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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民终91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乐山市天朗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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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19 |
4 |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苟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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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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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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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汉海杨通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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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1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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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6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根祥徐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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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1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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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7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玖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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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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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9 |
8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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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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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9 |
9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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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3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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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1 |
10 |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昌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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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民终7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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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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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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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恢394号 | - |
当事人- 乐山赋安商贸有限公司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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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邓均、谢诗佳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恢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被执行人乐山赋安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55万元为基数,其中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2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566875‰计算;2016年6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8503125‰计算;在应付利息中扣除已付的197.89元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易贵林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裕园街2号,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194号,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198号2楼1、2号、3楼1、2号、4楼1、2号、5楼2号营业用房(房产证号分别为: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56518号、156523号、156517号、156522号、156516号、156521号、156515号、156520号、156519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易贵林、祝锐、范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承担案件受理费79775元;五、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帐号:22363801040001861。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223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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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2 |
公告龚成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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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成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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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034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成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成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8年6月21日起至11月29日止的期内利息1492.74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二、被告龚成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龚成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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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3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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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井研昊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井研盛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梅加权 吕大东 刘华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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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4093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研昊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井研盛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梅加权、吕大东、刘华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井研昊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尚欠期内利息为638147.33元;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7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自每年1月1日根据浮动比例做相应的调整);2、判令原告对吕大东、刘华学质押的其在井研昊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中吕大东362.1万股、347.6万股)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井研盛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梅加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409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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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4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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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0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之云 张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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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1102民初4092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之云、张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之云、张雪梅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9月20日尚欠利息3135.97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从起诉之次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则自次年1月1日起按浮动比例做相应的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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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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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376号 | - |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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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川1102执恢376号帅炳华、冷佳丽、陈燕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黄荫建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恢3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本案执行标的:一、偿还借款本金156912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28286元;三、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市天星路花园分理处;帐号,22363801040001861。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四、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22715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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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6 |
公告龚成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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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成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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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034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成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到借款到期之日为止的利息为1513.69元(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到2018年11月29日为60000*5.7%/360*161天-15.81元=1513.69元);3、判令被告支付到实际付清本息之日为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8年11月29日暂计算到2019年2月28日为60000*8.55%/360*91天=1296.75元);4、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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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7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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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59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波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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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1102民初5940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波涛返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8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2714.93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次年1月1日起按照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134元,由被告张波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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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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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356号 | - |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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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1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樊斌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单位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川1102执356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920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198元。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6228400527013101869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44052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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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9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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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35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其鹏 易桂花 李义 李水珍 李孟 被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德贵 周进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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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3565号原告易桂花、李水珍、李其鹏、李义、李孟诉被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贵,周进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不服本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内容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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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10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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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59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汤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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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5939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少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2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1031.79元;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8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626元,由被告汤少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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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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