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郑州绿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1790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10-18 |
2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冯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05执异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展开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8 |
3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冯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05执异1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展开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8 |
4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冯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05执异1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展开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8 |
5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冯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05执异1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展开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8 |
6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岳阳市靖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4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7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沈阳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130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16 |
8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林海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619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30 |
9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银亨贸易有限公司、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恢1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5 |
10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朱某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688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许飘 李文华 陈锦华 谢振辉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拍卖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11-26 |
2 | (2020)津0111民初75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万宁运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G95 | 2020-09-08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龙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中心幼儿园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G111 | 2020-08-13 |
4 | (2020)苏0591民初29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02 | 2020-07-05 |
5 | (2020)苏0591民初44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07-05 |
6 | (2019)苏0591民初64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76 | 2020-04-26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7G40中缝 | 2020-04-21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12-29 |
9 | (2019)辽0106民初497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朱维良 王艳玲 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9-11-21 |
10 | (2019)苏0591民初64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9-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皖0207民初1906号后明超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皖0207民初190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后明超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7民初1906号后明超: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后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2022)皖0207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后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代偿款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后明超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承办法官:李柏东电话:0553-5968129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本公告于2022年6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
展开
|
2022-06-17 |
2 |
(2021)粤0304执343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执34399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梁卫玲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4399号之一梁卫玲:申请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4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13 |
3 |
(2021)粤0304民初2685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685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851号之一王俊颜: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371089.81元;二、被告王俊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71089.8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2.9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1-08-23 |
4 |
(2021)粤0304民初268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68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王俊颜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851号王俊颜: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26851号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15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处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1-05-27 |
5 |
(2021)粤0304民初58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58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蔡卓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836号蔡卓:本院受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95790元;二、被告蔡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9579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9.4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405.48元,由被告负担1374元,原告已预交的1779.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137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7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20 |
6 |
(2021)粤0304民初58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58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842号邓崇平:本院受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崇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266209.08元;二、被告邓崇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66209.0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13.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113.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13.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20 |
7 |
(2021)粤0304民初58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58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梁卫玲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830号梁卫玲:本院受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卫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45078.18元;二、被告梁卫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5078.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7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85.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5.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20 |
8 |
(2021)粤0304民初58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5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董立坤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840号董立坤:本院受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立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341411.22元;二、被告董立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41411.2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73.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247.3元,由被告负担3926元,原告已预交的5173.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392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20 |
9 |
(2021)粤0304民初58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58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稿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830号梁卫玲:本院受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9:30分,开庭地点为第二十八审判庭,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2-19 |
10 |
(2021)粤0304民初58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58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830号梁卫玲:本院受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9:30分,开庭地点为第二十八审判庭,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2-1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