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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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鼎合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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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鼎合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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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与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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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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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彭卫玲与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纪启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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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彭卫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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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纪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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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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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与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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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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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鼎合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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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鼎合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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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鼎合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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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鼎合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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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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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执950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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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3981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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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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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981号之一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197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二、被告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增值税税款819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08.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87元,合计1195.75元,原告东莞市宏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43.75元,被告纪飞医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1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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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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