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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正常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金盛路30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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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琼霞、黄清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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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379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张琼霞 黄清海 黄小虎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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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琼霞(迁往港澳,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045)、黄清海(迁往港澳,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6*****514):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张琼霞、黄清海、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79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王勇胜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有权享有《协议书》项下的回批地份额及该回批地因被政府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权益;3、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及因回批地被收储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43172元,第三人在应分配土地补偿款范围内将前述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联系人:郭清漂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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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2

    [裁判文书]黄秀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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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黄秀美 黄其加 黄其和 黄其明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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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秀美(香港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605***6700):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黄秀美、被告黄其加、被告黄其和、被告黄其明、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王勇胜与黄秀美于2004年3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确认王勇胜有权享有《协议书》项下黄秀美的回批地份额及回批地份额被政府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权益;三、黄秀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勇胜土地补偿款46500元;四、驳回王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王勇胜负担2127元,黄秀美负担9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承办法官:陈伟莲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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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3

    [裁判文书]祝自秀、黄建龙、黄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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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祝自秀 黄建龙 黄婷婷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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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祝自秀(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3****3927)、黄建龙(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1****355X)、黄婷婷(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3****3547):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祝自秀、黄建龙、黄婷婷、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王勇胜与黄金德于2004年3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确认王勇胜有权享有上述第一项《协议书》项下祝自秀、黄建龙的回批地份额及该回批地因被政府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权益;三、祝自秀、黄建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勇胜因政府征收回批地而产生的首期征地补偿费116656元;四、驳回王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王勇胜负担1300元,由祝自秀、黄建龙负担2540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陈莹莹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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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0
    4

    [裁判文书]黄炯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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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黄炯常 黄凤娇 黄凤眉 黄凤玉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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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炯常(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101X):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黄炯常、黄凤娇、黄凤眉、黄凤玉、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王勇胜与黄桂玺、蔡玉燕于2004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王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王勇胜负担1175元,黄炯常、黄凤娇、黄凤眉、黄凤玉共同负担1050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承办法官:林雪迎书记员:陈莹莹联系电话:0595-88617513、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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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0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秀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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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黄秀美 黄其加 黄其和 黄其明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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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秀美(迁往港澳,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5****1048):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黄秀美、黄其加、黄其和、黄其明、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63号变更承办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陈伟莲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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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秀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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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黄秀美 黄其加 黄其和 黄其明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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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秀美(迁往港澳,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5****1048):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黄秀美、黄其加、黄其和、黄其明、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63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第三人黄小虎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王勇胜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有权享有《协议书》项下的回批地份额及该回批地因被政府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权益;3.被告黄秀美立即将政府对案涉回批地征收而产生的首期土地补偿款共计59000元立即支付给原告;被告黄秀美、黄其加、黄其和、黄其明在继承黄淑斗、吴秀蕊遗产范围内对黄淑斗、吴秀蕊第一期征地补偿款和回批地收储款118000元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九日联系人:陈伟莲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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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祝自秀、黄建龙、黄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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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祝自秀 黄建龙 黄婷婷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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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祝自秀(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3****3927)、黄建龙(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1****355X)、黄婷婷(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3****3547):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祝自秀、黄建龙、黄婷婷、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1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王勇胜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有权享有《协议书》项下的回批地份额及该回批地因被政府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收益;3.被告祝自秀、黄建龙立即将政府对案涉回批地征收而产生的首期土地补偿款共计118000元立即支付给原告;被告祝自秀、黄建龙、黄婷婷在继承黄金德遗产范围内对黄金德第一期征地补偿款和回批地收储款59000元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6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六日联系人: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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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6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炯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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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勇胜 被告- 黄炯常 黄凤娇 黄凤眉 黄凤玉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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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炯常(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101X):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胜与被告黄炯常、黄凤娇、黄凤眉、黄凤玉、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6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王勇胜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有权享有《协议书》项下的回批地份额及该回批地因被政府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权益;3.被告黄炯常、黄凤娇、黄凤眉、黄凤玉在继承黄桂玺、蔡玉燕遗产范围内对黄桂玺、蔡玉燕第一期征地补偿款和回批地收储款118000元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6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六日联系人: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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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6
    9

    [裁判文书]林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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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55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良泉 被告- 林美华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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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美华(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40****6527):本院受理原告王良泉与被告林美华、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5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2019)闽05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审判员郑养正”法律文书误写,补正为“人民陪审员郑养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八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蔡玉玲联系电话:0595-88617510、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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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10

    [裁判文书]林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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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55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良泉 被告- 林美华 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 黄小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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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美华(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40****6527):本院受理原告王良泉与被告林美华、第三人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民委员会、黄小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黄培楷与王良泉于2004年6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林美华的“土地款”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二、确认王良泉有权享有林美华因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集体土地、回批地被征收应得的土地补偿权益;三、林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良泉土地补偿费57,300元;四、驳回王良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林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蔡玉玲联系电话:0595-88617510、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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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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