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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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长环罚[2021]第2000019号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长环罚字〔2021〕35号当事人:长兴安达铸铁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59354615法定代表人:殷利丰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模压复合窨井盖、球磨铸铁井盖的生产及销售。2021年3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物模压复合窨井盖车间内2台搅拌机均在正常生产,但这2台搅拌机上方连接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软管均破损。该软管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管道的破损将导致搅拌时产生的有机废气不能得到有效收集。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3月18日现场勘查笔录(图)1份,共2页,记录了当事人位置、现场主要设备、现场生产情况及2台搅拌机上方连接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软管均破损的事实。二、2021年3月18日现场取证照片6张,共3页,记录了当事人的2台搅拌机上方连接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软管均破损的事实。三、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殷利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四、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候成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五、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年产复合材料模压窨井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技改项目固废防治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验收情况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六、2021年3月19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殷利丰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时,2台搅拌机正常运行,上方连接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软管均破损,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七、2021年3月22日对受委托人侯成平进行询问调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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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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