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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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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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执579号之一 | 旅游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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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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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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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执579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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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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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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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357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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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8-12-06 |
4 |
原告四川西川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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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4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西川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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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7-12-05 00:00:00 | 2018-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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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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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357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 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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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357号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旅游服务费3594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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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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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357号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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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357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 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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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357号原告四川捷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乐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清偿所欠旅游款35945元,并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13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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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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