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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雅琪诺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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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行终59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上诉人-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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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2-22
    2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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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3行初15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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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2-22
    3

    绍兴凯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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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54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凯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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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08 2020-10-19
    4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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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执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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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1-16 00:00:00 2019-02-02
    5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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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6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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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8-07 2019-06-04
    6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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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3执50号 加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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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8-03-30 2018-05-10
    7

    浙江金泽纸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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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25民初35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浙江金泽纸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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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02-08 2018-05-08
    8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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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25民初35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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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02-08 2018-05-08
    9

    泉州伟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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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民终3746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泉州伟明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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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2 2017-12-20
    10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泉州伟明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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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3民初269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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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7-09-29 2018-05-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602民初9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诉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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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90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潘小利 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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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潘小利(3306231982****8083)、郭镇徽(3401021988****1517)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案号“(2017)浙0602民初9093号”应补正为“(2018)浙0602民初909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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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5
    2

    (2018)浙0602民初9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诉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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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90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潘小利 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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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潘小利(3306231982****8083)、郭镇徽(3401021988****1517)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潘小利、郭镇徽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150285.3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被告潘小利、郭镇徽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258728.03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绍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三、被告潘小利、郭镇徽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对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坐落于绍兴市九城公园里南区1幢607室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8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10328元,由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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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8
    3

    (2018)浙0602民初6077号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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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6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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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的平台打卷机《买卖合同书》于2018年7月11日起解除;二、被告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三、被告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运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平台打卷机一台;四、驳回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 展开
    2018-08-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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