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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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20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20号被处罚单位:杭州龙生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余杭区塘栖镇唐家埭村余杭区塘栖镇唐家埭村负责人:单月惠职务:邮编:311100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应按要求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但你单位最新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TG杭15-217)已于2018年11月过期,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依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描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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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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