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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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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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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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庆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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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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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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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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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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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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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大明企业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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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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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庆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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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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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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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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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2 | (2018)粤0303民初55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大明企业公司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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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3-27 |
3 | (2018)粤0303民初55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庆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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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3-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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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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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被告-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晓华 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申秋爱 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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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91号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后,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不服(2018)粤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每月30万元的标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2.改判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对上述改判后的一审判决第一项,及一审判决第二至四项确定的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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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2 |
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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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被告-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晓华 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申秋爱 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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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91号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每月30万元的标准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合理代建期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金(按每月30万元的标准,从2019年8月15日计至2020年8月14日);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代建费用23284683.26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测绘费113116.6元、工程造价鉴定费304157元;五、驳回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2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负担案件受理费6669.9元;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057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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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3 |
(2018)粤0304民初1310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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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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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1号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各一份、证据一套。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彭欣、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请你们在开庭时间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六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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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4 |
(2018)粤0304民初131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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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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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2号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各一份、证据一套。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彭欣、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请你们在开庭时间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六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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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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