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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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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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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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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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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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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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10,000.00元及利息714,618.90元(以本金6,110,000.00元为基数,期内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计366,6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5日,暂计348,018.90元),合计为6,824,618.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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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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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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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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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342号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3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60,000.00元及利息暂计85,514.41元(以本金1,060,000.00元为基数,期内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10月6日,计63,6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5日,暂计21,914.41元),合计为1,145,514.4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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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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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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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3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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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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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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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3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10,000.00元及利息714,618.90元(以本金6,110,000.00元为基数,期内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计366,6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5日,暂计348,018.90元),合计为6,824,618.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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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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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342号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3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60,000.00元及利息暂计85,514.41元(以本金1,060,000.00元为基数,期内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10月6日,计63,6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5日,暂计21,914.41元),合计为1,145,514.4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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