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兴港鸿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1001-3
    • 简介:-
    • 法律诉讼 68
    • 法院公告 17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泰州市朝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泰州市朝明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叶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曾宇飞与叶剑、潘庆华、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曾宇飞 收起

    ... 展开
    - - -
    4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1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叶威伟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103 2020-08-20
    2 (2019)湘0104民初3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剑 潘庆华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68 2020-07-21
    3 (2019)湘0104民初39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剑 潘庆华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68 2020-07-21
    4 (2019)湘0104民初39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剑 潘庆华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68 2020-07-21
    5 (2019)湘0104民初39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剑 潘庆华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68 2020-07-21
    6 (2019)湘0104民初39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剑 潘庆华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68 2020-07-21
    7 (2020)湘0104民初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威伟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22G23中缝 2020-02-16
    8 (2020)湘0104民初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22G23中缝 2020-02-16
    9 (2020)湘0104民初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21G24中缝 2020-02-16
    10 (2020)湘0104民初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威伟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21G24中缝 2020-02-16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湘3130执625号 龙山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9 详情
    2 (2020)苏1283执恢490号 泰兴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2 详情
    3 (2020)苏1204执1232号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6-17 详情
    4 (2019)苏1283执2610号 泰兴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1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苏1204民初5692号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5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5692号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油款150659.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659.86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当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659.8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油款1105240.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5240.73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当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5240.7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2元,由原告负担2008元、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66元、由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88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且同意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 收起

    ... 展开
    2020-03-19
    2

    (2019)苏1204民初5692号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5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5692号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17992.8元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丁纯联系电话:0523-88846718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25
    3

    (2019)苏1204民初1730号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1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1730号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1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李思远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9-08-20
    4

    公告(1730)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1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苏1204民初1730号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隽逸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29405.8元,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07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民二庭跟案李思远联系电话:0523-88846922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2019-05-0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