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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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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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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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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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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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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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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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4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周根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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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476号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租、物业费、电费、装修补贴共计324610.26元,并支付违约金127709.99元,合计45232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根发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85元,由被告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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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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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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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4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周根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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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476号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迪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根发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世创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租、物业费、装修补贴、电费合计324610.26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127709.99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以上两项请求暂合计452320.25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圣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国君、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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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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