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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闽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7号东渡濠头南库区二号库(47号-5-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赖经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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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6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赵俭芳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邱国杰 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被上诉人- 苏春兰 赖经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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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3670号赖经填: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邱国杰、赵俭芳与被上诉人苏春兰、原审被告赖经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终367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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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3
    2

    [裁判文书]赖经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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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初27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苏春兰 被告- 赖经填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邱国杰 赵俭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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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经填:本院受理原告苏春兰与你及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邱国杰、赵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邱国杰、赵俭芳、赖经填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96133元及利息,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足部分由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足部分由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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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3

    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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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27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苏春兰 被告- 赖经填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邱国杰 赵俭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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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苏春兰与你及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邱国杰、赵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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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邱国杰、赖经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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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苏春兰 被告-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邱国杰 赖经填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赵俭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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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邱国杰、赖经填:本院受理原告苏春兰与你们及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厦门汉江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赵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七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保全费用及受理费用由七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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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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