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税一稽罚[2019]328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查实2016年3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向“洪老板”购买由淮安市恒灵纺织织造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3200153130#,号码为15664599-15664602#,合计金额为333333.34元,税额为56666.66元,价税合计为390000.00元,公司于2016年3月申报抵扣50993.19元,2016年4月申报抵扣5673.47元,并于当年结转成本。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前)申报补缴增值税56666.66元。(二)查实你公司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申报“商品销售成本”15832022.76元,“管理费用”934326.62元,而公司账面结转“商品销售成本”15658163.16元,结转“管理费用”为340564.04元,造成多申报成本、费用767622.18元。同时4月22#凭证--“管理费用-工资”3000.00元记账方向错误,造成少计“管理费用”3000.00元。(三)2017年5月,你公司在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把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多计1000.00元,造成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四)根据对你公司账面情况及已交税费的核对,2016年你公司尚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162.83元,教育费附加2497.70元,地方教育附加1665.1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上违法事实,一并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80%的罚款,计185469.5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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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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