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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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1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从重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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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 2 | 杭路政罚〔2021〕404955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9日11时5分,浙A5Y852自卸货车(4轴)行经G104国道湖州方向1431K+0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余杭区立早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1.22吨。2021年12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5Y852的车辆所有人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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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 3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32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7日11时40分,当事人雇佣的驾驶员驾驶浙A9X271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农副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良渚新城人才房地块一项目)项目工地装载了一车工程渣土(余泥),沿古墩路、庄墩路、莫干山路、良运街行驶,准备运往余杭区良渚街道余政储出(2018)40号地块(一期)一标段项目工地进行倾倒。当日12时12分,车辆在行驶至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南通二建工地门口旁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车上满载的是工程渣土(余泥),车辆进行覆盖,现场路面未见污染,车辆后挡板有余泥未冲洗干净。当事人现场出示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当事人行为属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101649号),责令其立即整改。2021年11月27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进行了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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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详情 |
| 4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8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2日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庆华、倪建栋通过巡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的6辆重型自卸货车(浙A5Y897,浙A2Y823,浙A8Y098,浙A5Y839,浙A1Y510,浙A1Y163)在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安上线与安西线交叉口一地块上倾倒工程渣土,6辆车均已倾倒,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0207758号,依法暂扣6辆重型自卸货车(浙A5Y897,浙A2Y823,浙A8Y098,浙A5Y839,浙A1Y510,浙A1Y163)。经查,2021年12月02日15时00分左右,当事人安排了6辆重型自卸货车(浙A5Y897,浙A2Y823,浙A8Y098,浙A5Y839,浙A1Y510,浙A1Y163)从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良渚新城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张家坝港、下门坝港、杜甫港河道改造工程)装载了六车工程渣土(余泥)出发,运到余杭区良渚街道安上线与安西线交叉口杜城村农居点地块进行回填,当日16时30分左右,上述6辆车辆在杜城村农居点地块倾倒完毕,均还未离开,被我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提供了上述6辆车辆的处置证及准运证,消纳地点与要求不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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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详情 |
| 5 | 杭路政罚〔2021〕404455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0时41分,浙A2Y233自卸货车(4轴)行经104国道1434K+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余杭区立早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4.54吨。2021年11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2Y233的车辆所有人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张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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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 6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1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0日8时左右,当事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邱军建驾驶已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的浙A1Y732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农副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良渚新城人才房地块一项目工地装载了一车工程渣土,沿古墩路、疏港公路、仁河大道行驶。当日9时52分,车辆行驶至三星路仁河大道交叉口的仁河大道道路绿化工程将渣土实施了倾倒。该情况被我局数字城管系统监查到。经查,车辆运输途中采取覆盖措施,所载工程渣土为余泥。出土工地已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但是上述车辆实际卸放工程渣土的地点并不是渣土处置证上登记的地点,该行为属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倾倒的渣土进行了清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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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详情 |
| 7 | 杭路政罚〔2021〕404419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2日11时5分,浙A9Y097自卸货车(4轴)行经仁和大道3K+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崇贤军青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4.42吨。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9Y097的车辆所有人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杨昌良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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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 8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52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将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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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详情 |
| 9 | 杭路政罚〔2021〕0416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6日10时30分,浙A1Y582自卸货车(4轴)行经南庄兜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6吨。12月1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1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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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 10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33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9日17时43分,我局仓前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驰凯运输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新良上线三建项目部边上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2021年09月29日17时30分左右,当事人雇佣驾驶员驾驶浙A1Y732重型自卸货车从仓前街道余政工出【2019】29号(浙江大学校友企业总部经济园二期2地块)项目工地装运一车工程渣土(余泥)驶出工地,车辆行驶到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新良上线三建项目部边上时,因为车身和轮胎比较脏,有些泥巴没有冲洗干净就驶离建设工地,被执法队员查获。车辆已密闭化运输,车上工程渣土未倾倒,车身及轮胎未冲洗干净,污染道路长度约20米。执法队员当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9858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09月30日17时00分前将违法现场清理干净,并接受复查。2021年10月08日14时50分,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第二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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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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