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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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161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朱清国 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月云 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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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2 | (2017)粤01民终2197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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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27 |
3 | (2016)粤0105民初77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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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4 | (2015)龙民二初字第77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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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2-12 |
5 | (2015)龙民二初字第77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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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7-02-12 |
6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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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G14G15中缝 | 2016-10-13 |
7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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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G14G15中缝 | 2016-10-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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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执544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1 | 详情 |
2 | (2021)粤0104执恢26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3 | (2021)粤0111执536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2 | 详情 |
4 | (2020)粤0111执855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30 | 详情 |
5 | (2018)粤0104执883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0 | 详情 |
6 | (2018)粤0105执恢4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0 | 详情 |
7 | (2017)琼0106执2474号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7 | 详情 |
8 | (2015)穗海法执字第0382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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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卢军、吕宏彧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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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55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卢军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月云 吕宏彧 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清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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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555号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吕宏彧: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卢军、吕宏彧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536,694,039.70元在最高额4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536,694,039.70元在最高额4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清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536,694,039.70元在最高额4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朱月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536,694,039.70元在最高额4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卢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536,694,039.70元在最高额4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吕宏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536,694,039.70元在最高额4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5%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九、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060元,由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卢军、吕宏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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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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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卢军、吕宏彧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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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55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朱清国 朱月云 卢军 吕宏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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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555号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吕宏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卢军、吕宏彧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1年2月3日下午15:30在本院新大楼第七十三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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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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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启杰与被上诉人卢山华、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卢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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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10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启杰 被上诉人- 卢山华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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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7101号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朱启杰与被上诉人卢山华、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卢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7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0元,由上诉人朱启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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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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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杰与卢山华、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卢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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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10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启杰 被上诉人- 卢山华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卢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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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101号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启杰与卢山华、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卢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朱启杰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9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8时45分-10时在第58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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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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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2841号余世波与朱启杰、朱若芳与广州九洲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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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28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余世波 当事人-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朱启杰 朱若芳 广州九洲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清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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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2841号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本院受理原告余世波诉被告朱启杰、朱若芳,第三人广州九洲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返还租金900000元;二、两被告连带支付租金利息损失(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为16312.5元);三、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四、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0年6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1555922020-02-2614:06:13:0联系人:李志勇、刘志怡(2019)粤0105民初12841号余世波与朱启杰、朱若芳与广州九洲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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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6 |
(2019)粤0111民初8600号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雷宗花、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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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8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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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8600号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雷宗花、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本院受理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雷宗花、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借款合同纠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方式:020-83008288陈桂霞、易敏529702232019-12-1309:13:51:364(2019)粤0111民初8600号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雷宗花、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借款合同纠纷广州市,公告,有限公司,判决,投资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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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7 |
(2018)粤0105民初19066号原告卢山华诉被告朱启杰、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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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90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卢山华 被告- 朱启杰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卢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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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906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山华诉被告朱启杰、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72-78号二层自编03房。法定代表人:朱清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906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启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回定金915000元给原告卢山华,并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被告朱启杰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91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275元,由原告负担5045元,由被告朱启杰负担1168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19年11月20日529313322019-11-2114:58:09:923(2018)粤0105民初19066号原告卢山华诉被告朱启杰、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伟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判决,公告,朱启杰,送达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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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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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6117号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追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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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61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朱清国 朱月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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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6117号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3675094.54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3675094.54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3675094.54元;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3675094.54元;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清国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3675094.54元;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月云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3675094.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428.3元由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朱月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年月日(具体公告日期以网上刊登为准)经办人:唐娜523320332018-10-1616:41:50:0(2018)粤0104民初16117号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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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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