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前海君胜

    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二楼A区267、268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骏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保3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骏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19 2020-04-11
    2

    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保3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19 2020-04-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89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89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921号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陈伟: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9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07
    2

    (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 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 唐建湘 林少谋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陈伟、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湘、林少谋: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 收起

    ... 展开
    2021-01-06
    3

    (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陈伟、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湘、林少谋: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伟、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湘、林少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深.爱〉电影宣传票推广委托协议》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深.爱〉电影宣传票推广委托补充协议(一)》已解除;二、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3000000元及违约金900000元;三、被告陈伟对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五、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诉前保全费5000元、诉前及诉中保全担保费6540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30.78元,由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陈伟共同负担3500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030.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陈伟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06
    4

    (2020)粤0305民初222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923号陈伟、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湘、林少谋: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前海君胜米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伟、珠海雅韵轩艺术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湘、林少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