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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翔怡化纤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7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3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7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6772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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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民初677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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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1-01-19 2021-04-13
    2

    1236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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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执1236号 信用证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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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0-08-27
    3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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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执1237号 信用证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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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0-08-27
    4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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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执147号之一 信用证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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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2 2020-06-11
    5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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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执148号之一 信用证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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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2 2020-06-11
    6

    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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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5民初428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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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10-14 2019-12-16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戴燕刚、周凤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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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5执24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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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09-06 2019-09-12
    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朱月明、陆莲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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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5执2442号之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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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09-06 2019-09-12
    9

    3827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蔡玉芬、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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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5执3827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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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05-06 2019-05-08
    10

    3828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蔡玉芬、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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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5执3828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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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05-06 2019-05-0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太仓市天之路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朱月明 陆莲芬 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 马青 龚雪萍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戴燕刚 周凤琴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倪红良 陆静娴 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 戴介直 黄品芳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季丁兴 钱凤亚 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 顾兆岐 毛雪娥 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 闵建中 陶美娟 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 蔡玉芬 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 李永元 徐瑞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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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仓市人民法院 G49 2018-03-06

    失信被执行人2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苏0585执3829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2 (2018)苏0585执3828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3 (2018)苏0585执3827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4 (2018)苏0585执3826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5 (2018)苏0585执3825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6 (2018)苏0585执3824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7 (2018)苏0585执3823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8 (2018)苏0585执3822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9 (2018)苏0585执3821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10 (2018)苏0585执2443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6-29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朱月明、陆莲芬、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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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10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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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月明、陆莲芬、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91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朱月明、陆莲芬、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73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殷明联系电话:0512-66603315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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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2
    2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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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 民初10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 朱月明 陆莲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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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0333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汇票垫款本金15655587.58元,并支付上述垫款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14494143.84元,并支付上述垫款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9367591.82元,并支付上述垫款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20000元;五、被告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对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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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3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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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1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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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12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9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9948716.48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1072673.13元、复利53518.28元,以及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18万元;三、被告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对被告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太仓市城厢镇高尔夫湖滨花苑云峰园1幢2702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人戴建球,配偶戴彩球,所有权证号0100099265,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太仓字第010009360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6252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61元,由被告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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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朱月明、陆莲芬、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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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1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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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1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9860406.82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1771258.39元、复利65621.03元,以及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26万元;三、被告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对被告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34元,由被告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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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朱月明、陆莲芬、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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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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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12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937817.52、复利45833.69元,以及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83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16万元;三、被告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对被告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03元,由被告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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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6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被告朱月明、陆莲芬、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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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10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朱月明 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 陆莲芬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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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月明、陆莲芬、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0333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朱月明、陆莲芬、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为:1、判令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2015年恒银苏承字第130003020011号)项下的垫款本金15655587.58元、利息3154600.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此后的罚息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判令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编号:2015年恒银苏信字第130003130011号)项下的垫款本金14494143.84元、利息2833605.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此后的罚息按《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3、判令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编号:2015年恒银苏信字第130007120011号)项下的垫款本金9367591.82元、利息1695534.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此后的罚息按《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4、判令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律师费446007元。5、判令被告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雄欣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莱斯贝特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兆龙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信诚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东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恒佳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对于被告江苏明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1、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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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3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朱月明、陆莲芬、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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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1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朱月明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陆莲芬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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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1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2、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926831.27元(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付款之日);3、要求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26万元;4、要求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21186831.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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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朱月明、陆莲芬、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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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 朱月明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陆莲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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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12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朱月明、陆莲芬、苏州雅华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2、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526205.2元(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付款之日);3、要求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6万元;4、要求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868620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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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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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1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周凤琴 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戴建球 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戴彩球 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戴燕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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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12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戴燕刚、周凤琴、戴彩球、戴建球、太仓瑞怡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龙缘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翔怡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9948716.48元;2、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480234.16元(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付款之日);3、要求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8万元;4、要求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要求以变卖或拍卖被告(七、八)名下的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高尔夫湖滨花苑云峰园1幢2702室抵押房屋变现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1625200元数额内优先清偿所欠原告债务;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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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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