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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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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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3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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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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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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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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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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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威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谭世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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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32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誉盛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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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1-08 |
4 |
利亚德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誉盛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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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283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利亚德电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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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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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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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3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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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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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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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14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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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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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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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杜蒙蒙 胡岳 王磊 王芳 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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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之一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蒙蒙、胡岳、王磊、王芳、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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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2 |
(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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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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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之一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蒙蒙、胡岳、王磊、王芳、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5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4890.33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每日0.03%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1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信诺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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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3 |
(2019)粤0304民初143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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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3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磊 王芳 胡岳 杜蒙蒙 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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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333号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胡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五明道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王芳、胡岳、杜蒙蒙、深圳市信诺芯电子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9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联系人:陈奕君联系方式:0755-21981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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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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