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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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丰博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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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5民初197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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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1-19 |
2 |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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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8破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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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28 |
3 |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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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执138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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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8-07-30 |
4 |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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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25民初23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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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人民法院 | 2018-04-03 | 2018-05-08 |
5 |
案外人曹屹与申请执行人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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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执异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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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8-03-15 | 2018-10-09 |
6 |
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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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9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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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7-11-28 | 2018-02-27 |
7 |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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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72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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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11-30 |
8 |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苏州鑫磊钢铁有限公司、苏州恒诚担保有限公司、周华峰、吴建明、周福堂、吴林信、徐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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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异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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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7-09-29 |
9 |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霍媛媛与李凯、周华峰、苏州恒诚担保有限公司、吴玉兰、吴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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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异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霍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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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7-09-29 |
10 |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集结号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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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1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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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7-05-31 | 2017-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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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秋英、李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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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0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魏秋英 李孙华 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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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魏秋英、李孙华: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05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魏秋英、李孙华、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秋英、李孙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635.84元,并赔付原告至2014年8月20日的欠息计人民币39781.87元,以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魏秋英、李孙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秋英、李孙华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6元,保全费人民币2192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8808元,由被告魏秋英、李孙华、苏州欧瑞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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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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