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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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思琴诉江西海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屈浩文、刘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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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51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魏思琴 被告- 屈浩文 江西海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刘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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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本院受理原告魏思琴诉江西海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屈浩文、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519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魏思琴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7月2日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39448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租金损失1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诉讼请求2、3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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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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