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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明农业

    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体育公园路322号201(在迳口社区碧水路88号设有经营场所)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雄兴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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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辖终268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雄兴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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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1-01-13
    2

    姚宝明、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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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371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姚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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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20
    3

    向秀春与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逍遥儿童游乐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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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3283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向秀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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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2-15
    4

    姚宝明、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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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保10176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姚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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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1-01
    5

    姚宝明与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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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2137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姚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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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8-26 2019-12-25
    6

    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扬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张利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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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23515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扬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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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8 2019-05-06
    7

    姚宝明、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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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保806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保全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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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2-12 2019-05-30
    8

    姚宝明与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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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2137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姚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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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1-24 2019-12-28
    9

    张利莉与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扬帆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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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民初359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张利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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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08-12 2019-05-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6执恢29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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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29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被告- 公方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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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2958号公方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3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29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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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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