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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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1]0312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桐庐鑫锋物流有限公司在2021年08月20日同流动人口马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马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马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1年12月3日09时05分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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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7218 |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9时3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建德市洋溪街道320国道345K+350鑫锋卸货点对浙A85F05/浙AJR03挂进行了检查,发现桐庐鑫锋物流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桐庐鑫锋物流有限公司。8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8月10日建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黄慧华、沈新诚承办此案。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光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鑫锋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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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3 | 浙杭桐公路(非)罚〔2019〕100100270号 | 桐庐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
2019年6月25日7时27分,车号为浙A6M303的车辆行驶到S302K16+500非现场检测点时,经动态称重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90吨,装运快递。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之规定,该车超限6.90吨。另查明:该车车主为桐庐鑫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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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4 | 浙杭桐公路(非)罚〔2019〕100100271号 | 桐庐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
2019年6月9日6时54分,车号为浙A6M303的车辆行驶到S302K16+500非现场检测点时,经动态称重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25吨,装运快递。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之规定,该车超限6.25吨。另查明:该车车主为桐庐鑫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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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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