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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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3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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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3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永鸿制衣有限公司 深圳市玉塘田寮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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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303号罗秀和、深圳市新永鸿制衣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玉塘田寮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罗秀和、深圳市新永鸿制衣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3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房租及管理费共计975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2013年7月份至2013年12月的水、电费共计4.5万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以支付1425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或应付款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为46665.04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一、二、三项暂合计人民币189165.0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2日10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李鑫辉电话:0755-299418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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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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