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1民初12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17 |
2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402民初45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24 |
3 |
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李柏佳等、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5民终111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7-01 |
4 |
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麦丽筠、李柏佳、杨子善等、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5民终11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7-01 |
5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16176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8 |
6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16180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8 |
7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16175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8 |
8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16179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8 |
9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16181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8 |
10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16178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8)粤0511民初10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子善 麦丽筠 李柏佳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粤03民终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明君 被上诉人-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李柏佳 杨广辉 杨子善 收起
...
展开
|
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5 | 2020-04-30 |
3 | (2018)粤19民初48号 | - |
原告- 杨广辉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子善 麦丽筠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9-05-31 |
4 | (2018)粤19民初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杰 被告- 杨子善 赵吉庆 杨广辉 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南方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陈智勇 麦丽筠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1 | 2019-05-16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子善 麦丽筠 李柏佳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19-02-21 |
6 | (2018)粤0306民初139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琼 被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杨子善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8-12-06 |
7 | (2018)粤0306民初139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炳谦 被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杨子善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8-12-06 |
8 | (2017)粤19民初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杰 被告- 杨子善 赵吉庆 杨广辉 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南方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陈智勇 麦丽筠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6 | 2018-08-23 |
9 | (2018)粤0303民初13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恒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8-07-22 |
10 | -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丽鲜 被告- 杨子善 杨广辉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57 | 2018-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民终9号二审判决送达公告杨子善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明君 被上诉人-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杨广辉 杨子善 李柏佳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杨子善: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明君因与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李柏佳、杨广辉、被上诉人杨子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9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315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第六项;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31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3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被上诉人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柏佳、原审被告杨广辉应对本案确定的被上诉人杨子善、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李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上诉人杨子善、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柏佳、原审被告杨广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16180元,由上诉人李明君负担11780元,由被上诉人杨子善、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柏佳、原审被告杨广辉共同负担102200元;二审受理费306600元,由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4400元,被上诉人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2200元。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835353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23 |
2 |
(2020)粤0605民初19472号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麦丽筠、第三人杨子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947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子善 麦丽筠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麦丽筠、杨子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麦丽筠、第三人杨子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9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麦丽筠对杨子善欠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200000元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麦丽筠对杨子善欠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6614元、诉讼费3301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382.8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86382.84元,由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01.57元,由麦丽筠负担383181.2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26 |
3 |
(2020)粤0605民初19472号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麦丽筠、第三人杨子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947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子善 麦丽筠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麦丽筠、杨子善: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麦丽筠、第三人杨子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9472号案的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变更由审判员肖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文华与人民陪审员招顺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31 |
4 |
(2019)粤03民终5424号公告民事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54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炳谦 杨子善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9)粤03民终5424号杨子善: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炳谦、原审被告杨子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5424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陈炳谦借款本金19469965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94699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4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原审被告杨子善对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陈炳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700元,由被上诉人陈炳谦负担5080.21元,由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子善负担138619.79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70元由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子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00元,由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619.79元,由被上诉人陈炳谦负担5080.2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19 |
5 |
(2019)粤03民终5423号公告民事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54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琼 杨子善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9)粤03民终5423号杨子善: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琼、原审被告杨子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5423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陈琼借款本金19469965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94699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4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原审被告杨子善对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陈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700元,由被上诉人陈琼负担5080.21元,由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子善负担138619.79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70元由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子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00元,由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619.79元,由被上诉人陈琼负担5080.2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19 |
6 |
(2019)粤0105民初11521号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子善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05民初11521号 | - |
原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1521号杨子善: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子善、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被告杨子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1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7423元,退还给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29965872019-12-2614:17:48:292联系人:李敏、张华山(2019)粤0105民初11521号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子善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杨子善:1159080 收起
...
展开
|
2019-12-25 |
7 |
(2019)粤06民终54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545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杨子善 麦丽筠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5458号杨子善、麦丽筠: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民终54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子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归还科技高借字2017年第134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4882458.32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按年利率17.4%支付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58996.37元,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杨子善的第一、二项债务在4882458.32元本金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52552.5元,由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按判项的责任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782.5元,由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52.5元,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72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29 |
8 |
(2019)粤06民终55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556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杨子善 麦丽筠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5560号杨子善、麦丽筠: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民终55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归还科技高借字2017年第13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4925083.33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按年利率17.4%支付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59511.42元,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对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在4925083.33元本金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52552.5元,由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按判项的责任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52.5元,由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29 |
9 |
(2019)粤06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555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杨子善 麦丽筠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民终5558号杨子善、麦丽筠: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麦丽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归还科技高借字2017年第135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4882458.32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按年利率17.4%支付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58996.37元,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杨子善、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对麦丽筠的第一、二项债务在4882458.32元本金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52552.5元,由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按判项的责任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782.5元,由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52.5元,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72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29 |
10 |
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平学、一审被告杨子善、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民终143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平学 杨子善 陈智勇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民终14327号杨子善: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平学、一审被告杨子善、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96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96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224800元,由被上诉人杨子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0元,由被上诉人杨子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2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