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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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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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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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03 |
2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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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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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15 |
3 |
上海钦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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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民初4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钦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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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2-24 |
4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龚伦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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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97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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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7 |
5 |
上海鹤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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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民终2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鹤吉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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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30 |
6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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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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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4-25 |
7 |
上海鹤吉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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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民初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鹤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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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7-30 |
8 |
法视特(上海)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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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65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法视特(上海)图像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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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8-04 |
9 |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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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7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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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1-02-26 |
10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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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35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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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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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7440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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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4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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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7440号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74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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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0)粤0309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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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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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664号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592750元并支付逾期未返还的占用使用费【以本金人民币592750元为基数,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2元和保全费3630.93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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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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