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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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8055号原告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四南海区峰达豆制品加工厂、吴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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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805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四南海区峰达豆制品加工厂 吴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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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四南海区峰达豆制品加工厂、吴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805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吴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咨询服务费200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皓海环保公司,以7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吴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7695.25元(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8.98元,吴敏负担4516.2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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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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