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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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孙春松、张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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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8民初82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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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30 |
2 |
成都市鑫悦蓉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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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13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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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09-28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陈聪、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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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24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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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2-19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牟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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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执恢3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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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1-29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苟章林、吴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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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执恢2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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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0-28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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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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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20-03-31 |
7 |
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桂卫红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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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复34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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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09-24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杨必雄、张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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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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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08-29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胡强、何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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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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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8-29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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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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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20-03-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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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32民初1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刘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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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G59 | 2019-12-19 |
2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刘朋 被告- 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成都锦瑞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第三人- 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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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5-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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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32民初1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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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刘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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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32民初1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建军立即归还截止2019年3月12日的贷款本息214345.75元,其中贷款余额207036.10元,积欠利息7309.65元,以及承担2019年3月12日后的利息、罚息,并请求判令被告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连带付给实际支付日止的全部贷款本息;2、原告对被告刘建军以其位于新津县五津镇希望东路99号5栋2单元11层4号建筑面积87.23平方米,构建价值为387244元的房屋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刘建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新津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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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2 |
(2018)川0132执165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王晓洪、张福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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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执1650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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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8)川0132执165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32执16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福全、王晓洪在(2018)川0132执16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全、王晓洪银行存款72617.13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108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书。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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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3 |
(2018)川0191民初4411号原告刘朋与被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锦瑞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第三人李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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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4411号 | - |
原告- 刘朋 当事人- 成都锦瑞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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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4411号原告刘朋与被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锦瑞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第三人李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成都锦瑞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第三人李琴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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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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