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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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军与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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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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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崔莹、大连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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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崔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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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李志刚、大连恒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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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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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闽松与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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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闽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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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白家荣、大连恒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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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白家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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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孙静与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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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孙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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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柯杰、大连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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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柯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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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刘丙辉与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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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刘丙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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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周保连与英哲纽迪(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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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周保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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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庞庆与杭州简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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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庞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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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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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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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0-16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建邦 被告- 张于森 刘丙辉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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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25 | 2020-09-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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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民初28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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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28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杜华 被告- 杭州泓铭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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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泓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华诉被告杭州泓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泓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华返还本金100000.52元、支付收益3100元;二、被告泓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华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0000.52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此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继续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杭州泓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泓铭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被告杭州泓铭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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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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