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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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虞地税稽罚[2018]13号 |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
我局(所)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5月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开发的物管楼,在产权未移交给龙山玫瑰园全体业主之前,你单位在物管楼办公,办公时间从2014年12月开始,未缴纳2015年、2016年房产税,物管楼共三层,地下一层归物业用,属无租使用,房产税已代缴,地上二层归你单位使用。经计算,你单位2015年、2016年均少缴房产税67436.45元,合计134872.9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5年-2016年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94411.0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4,411.0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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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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