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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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综执专五罚〔2020〕114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用于土地复垦的环境违法行为;(二)函告辖区政府,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防止二次污染发生;(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应对当事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过程中,明知供应土方来源、质量存在问题,仍将问题土方用于矿坑回填复垦。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合浦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复垦的固体废物量大、重金属超标因子种类多,倍数高,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因素,建议该公司对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从重处罚,处六十万元(¥600,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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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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