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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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宝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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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42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齐宝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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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11 |
2 |
李迎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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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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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3 |
3 |
李迎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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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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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3 |
4 |
曹艳艳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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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13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曹艳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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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2 |
5 |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罗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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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6828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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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8 |
6 |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严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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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68282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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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8 |
7 |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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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6903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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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8 |
8 |
黄小嬿与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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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39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小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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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01 |
9 |
原少伟与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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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6553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原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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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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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6民初44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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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44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柏小君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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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4428号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柏小君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柏小君回购价款1000000元、约定的剩余预期租金收益162500元及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柏小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366元,减半收取768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33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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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浙0206民初4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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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43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瑞华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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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4312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瑞华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瑞华回购价款100000元、收益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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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3 |
(2021)浙0206民初24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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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贵荣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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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44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贵荣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贵荣收益转让价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贵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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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4 |
(2021)浙0206民初24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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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毛文凯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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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43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毛文凯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文凯收益转让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812.5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文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9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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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5 |
(2021)浙0206民初24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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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严丽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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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41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严丽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丽收益转让价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611元,保全费6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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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6 |
(2021)浙0206民初30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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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30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侯翠兰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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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3038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侯翠兰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翠兰收益转让价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2812.5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侯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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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7 |
(2021)浙0206民初23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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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3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肖素珍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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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399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肖素珍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素珍收益转让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4250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88元,由原告肖素珍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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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8 |
(2021)浙0206民初24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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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金霞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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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07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金霞收益转让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王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11元,保全费6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84元由原告王金霞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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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9 |
(2021)浙0206民初2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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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俊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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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22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周俊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俊收益转让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2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83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405元,由原告周俊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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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10 |
(2021)浙0206民初28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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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8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福祥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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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843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福祥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福祥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812.5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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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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