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大自然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萧山区益农镇民营经济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52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桂执恢1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11-13 2019-12-31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9执7999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10-23 2020-12-14
    3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顾军、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109民初114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9-02 2019-09-10
    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103执6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04-19 2019-05-22
    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103执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04-19 2019-05-22
    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沈佳峰、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4民初958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01-30 2020-07-23
    7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602执348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8-10-10 2018-11-15
    8

    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苏13执62号之四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31 2019-05-31
    9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桂执2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05-22 2018-08-12
    10

    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苏13执62号之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21 2019-05-31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第920号 -

    原告-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破产文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7-12-17
    2 -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破产文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6-11-18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浙0602执2361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5-1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602民初13675号原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富临家名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602民初1367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宋祖良 俞海英 赵建军 汤泽亚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77807-0)、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7944)、宋祖良(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5412)、俞海英(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5444)、赵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9****2737)、汤泽亚(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4****116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许伟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锦茂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0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被告许伟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8-03-19
    2

    (2017)浙0602民初13675号原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602民初1367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宋祖良 俞海英 赵建军 汤泽亚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77807-0)、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7944)、宋祖良(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5412)、俞海英(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5444)、赵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9****2737)、汤泽亚(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4****116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67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150万元,并支付150万元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判令被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祖良、俞海英、赵建军、汤泽亚对被告绍兴市富临名家昆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受偿的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本案的受理费等由六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12-1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