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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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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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139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海涛 被告- 金志华 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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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13994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涛诉金志华及第三人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金志华向原告给付劳务费42482.52元;2.依法判令被告金志华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153.99元(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以上合计43636.5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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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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