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河自然资(执法)处字〔2020〕16号 |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集体,即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罚款。占用果园地属于一般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2元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零柒元壹角贰分(¥14607.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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