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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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齐宝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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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42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齐宝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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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11 |
2 |
李迎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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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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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3 |
3 |
李迎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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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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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3 |
4 |
曹艳艳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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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13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曹艳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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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2 |
5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严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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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69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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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23 |
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与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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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493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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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1-21 |
7 |
杭州新广海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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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初35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新广海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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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0-20 |
8 |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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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执684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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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6-15 |
9 |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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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执684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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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6-12 |
1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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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民初337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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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4-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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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1民初3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新广海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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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10-21 |
2 | (2020)浙0111民初35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新广海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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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7-19 |
3 | - | - |
原告- 北京赛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不法分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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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六版 | 2020-03-04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严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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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9 | 2020-01-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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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1执967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2 | (2021)京0105执906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3 | (2021)京0108执106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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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6民初2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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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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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82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车建秋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车建秋转让价款100000元及收益2812.50元;二、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车建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的收益;三、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车建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的收益;四、驳回原告车建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92.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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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1)浙0206民初28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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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8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福祥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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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843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福祥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福祥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812.5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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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3 |
(2021)浙0206民初2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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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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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81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一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一转让价款700000元及收益1987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717元,减半收取585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08.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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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2021)浙0206民初24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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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7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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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79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杨淑慧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淑慧转让价款100000元及收益1625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淑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06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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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5 |
(2021)浙0206民初2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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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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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83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秀玲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秀玲转让价款50000元及收益2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6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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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6 |
(2021)浙0206民初24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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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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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484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立霞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立霞转让价款100000元及收益4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1.50元,保全费10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7.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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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7 |
(2021)浙0206民初20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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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0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文广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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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2010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文广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广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2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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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8 |
(2021)浙0206民初44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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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44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柏小君 被告-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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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4428号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小君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柏小君支付回购款100万元及收益款173952.05元(收益款以100万元回购款为计算基数,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按年溢价率10.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52500元后还剩52500元,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年溢价率11.0%计算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为121452.05元);2.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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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9 |
(2021)浙0206民初4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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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43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瑞华 被告-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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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4312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华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9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收益2250元(以50000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率9.00%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以后按上述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收益2250元(以50000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率9.00%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以后按上述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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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10 |
(2021)浙0206民初3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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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35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晓华 被告-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诚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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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浙0206民初3514号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诚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华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诚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回购价款300000元并支付剩余收益款13500元;2.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广州诚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代位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应收租金13500元及回购款项300000元;5.被告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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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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