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洪市监器械处〔2021〕4号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江西瑞星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细化标准第1款第(2)项,对江西瑞星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2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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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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